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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分割

离婚转移房产的情形有几种?

来源:上海婚姻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8-03-16     浏览次数:

摘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偷偷将共同的房产转卖或者赠与、隐匿房产信息的,离婚时或离婚后,另一方可以要求再次分割财产。

离婚转移房产的情形有几种?

转移房产的行为无非就是那么几种,转卖给第三人、赠与第三人、隐匿房产信息、否认对方的出资行为,将房产归为自己。下面就为大家一一列举离婚前转移房产的情形。

1、 转卖给第三人,也叫过户给第三方。夫妻一方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擅自转移过户到第三方名下,进而套取、转移现金。并在最短的时间内套取大量现金,并寻找消耗的理由进行掩饰。此种办法并不是很高明,因为在房产进行交易过户时,由于房产交易的特性,整个交易过程及所有交易信息都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都会有记录。但是,也有其有利的一面,因为,即使法院认定了恶意转移财产,那到执行阶段,他也会逃避执行。造成无法保护另一方利益的结果。因为,我国对正常的市场交易采取的是保护措施,买房一方没有任何过错的,夫妻另一方是无权要求买房方退回房产的。

2、 赠与给第三人。此种情况在同上面的情况一样,并不是很高明的手段。如果不过户,则另一方在发现时依旧可以申请房子的所有权,如果过户,则与上一种情况有着相似之处。会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留下记录。

3、 以他人名义购买房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他人的名义购买房产,等到离婚之后,再将该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此种方法的缺点是要多要支付交易契税。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夫妻感情长期不和,离婚已是必然,而一方收入又较为丰厚的情况。

4、 婚前双方出资购房记在一人名下。登记之前,双方出资购房,但在办理购房手续时,将房产办在自己一下名下,而等到面临离婚时,却矢口否认共同出资的事实,否认共同共有的事实。

离婚后,发现一方转移共同房产怎么办?

对于离婚前财产转移的行为,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

(1)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2)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在发现对方离婚前有财产转移、隐匿行为的,可以在发现次日起两年内向法院提起重新分割财产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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