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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解释

来源:互联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20-03-04     浏览次数: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补偿。
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理解与适用:
(一)从严掌握。婚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仅限于两种情况,既不能类推适用,也不能扩大解释。
(二)限制条件。
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1、故意而非过失行为。2、必须同时满足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原则。
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差医疗费用的情形。
1、夫妻一方法定扶养义务人的范围依据。
婚姻法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婚姻法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婚姻法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2、重大疾病及相关医疗费用数额的认定。
疾病是否重大应参照医学的认定,借鉴保险行业中对重大疾病的划定范围,一般认为,某些需要长期治疗、花费较高的疾病,如糖尿病、肿瘤、脊髓灰质炎、麻风病、结核病等,或者直接关涉生命案例的疾病等属于重大疾病。
相关医疗费用应主要指为治疗疾病需要的必要、合理费用,不包括营养和陪护等费用。
3、必须同意满足不损害侵权人利益的条件。法定抚养和赡养义务等以义务是否具备履行能力为前提,如果没有能力则不能以分割债权人利益为前提履行该义务。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入,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五条[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如何认定]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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