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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夫妻一方未签字的债务为何成为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李晓     时间:2019-02-2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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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4年1月26日,刘男与文某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刘男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文某借款35万元,利息每月12250元,借款期限从2014年1月26日至2015年1月26日。刘男还在上述《借款合同》借款人处签上妻子班女的名字。后2月13日,刘男、班女将其夫妻共有的A房屋抵押给文某,作为文某35万元债权的担保,三人共同办理了抵押登记。因刘男未能依约还款,其与文某又两次签订《还款协议书》,对上述借款进行延期。延长的借款期限届满后,刘男仍未能还清借款,文某遂诉至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刘男和班女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5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并要求对抵押的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刘男对本案借款没有异议,现其与班女已离婚,离婚协议也约定债务由其承担,且借款合同上班女的名字是非班女本人所签,班女不在场也不知情,故该债务与班女某无关。班女未到庭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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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焦点

班女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也不在借款现场,是否对该笔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法院观点法院认为:本案借款事实发生在刘男与班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班女未在本案《借款合同》上签字,但班女、刘男为本案借款提供了二人共有的房屋作为抵押物,且班女也共同参与并办理了A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并确认签字,应视为班女某对本案借款的事后追认。

  班女与刘男之间的离婚协议是其二人的内部约定,对债权人文某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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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刘男向文某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的同时,亦判决班女对本案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文某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刘男、班女所有的A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来源:中国法院网|作者:李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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