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公众号

咨询热线:

189-1638-8813
可添加微信

成功案例

LAWYER DYNAMICS

联系我们

MORE >>

联系人:陈钢律师

  • 手 机:189-1638-8813

  • 座 机:021-50366223转810分机

  • 传 真:021-50366733

  • 邮 箱:846469399@qq.com

  •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438号18楼G座(双鸽大厦)

上海婚姻律师网 >成功案例

成功案例

离婚后孩子应该由谁抚养

来源:上海婚姻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8-02-14     浏览次数:

摘要: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仍由孩子的父母抚养。不过,离婚时孩子会跟随一方生活,而另一方则需要支付抚养费。那么孩子抚养权归谁?下面详细讲解。

1、孩子归女方的情形: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孩子归男方的情形:

两周岁以下子女经父母双方协议约定可随男方方生活,但须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

(1)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女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女方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女方生活的。

3、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归属,优先考虑的情形: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其它应考虑情形:

(1)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2)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3)轮流抚养: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推荐文章

电话咨询
189-1638-8813
(可添加微信)
QQ咨询
在线咨询
关注我们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