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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认定标准

来源:上海婚姻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8-01-19     浏览次数:

摘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那么如何认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下文上海离婚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认定标准

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了,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那么该如何理解“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呢?

首先,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一般是指有配偶者一方与婚外异性持续地共同生活。应区别其与一般的“同居”,一般所谓的“同居”是指未婚男女共同生活,而上述条款里的同居行为是指有配偶的一方与婚外异性持续地共同生活。

其次,判断是否为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就要看双方关系在时间上的持续性、关系的稳定性和是否居住生活等方面。那么,多长时间才算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目前,还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对此予以明确。但广东省高院曾出台《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7条规定,婚姻法所称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关系相对稳定,且共同生活的时间达到三个月以上。规定了对婚外同居行为时间的认定标准,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的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虽然这仅是广东省高院的意见,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异地案件同样能够起到参考作用。

最后,还要区别其与重婚行为,所谓重婚分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再行登记结婚的构成法律上的重婚;虽未进行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构成事实上的重婚。而上述同居行为,则是指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情形。

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的法律责任

1、法院可作为判决离婚的依据

由于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违反了婚姻法中一夫一妻及夫妻相互忠诚的义务,故《婚姻法》第三条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还规定,如果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其中存在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经法院调解无效的,法院可以作为判决离婚的理由。

2、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还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3、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

依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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