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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

我国婚姻法关于探视权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互联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9-11-04     浏览次数:

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一直是离婚时夫妻双方争执不下的点,但问题的最后不管是以何种方式解决,总有一方获得了孩子的抚养权,为了保护孩子的成长及和孩子有血缘关系的另一方权益,法律上赋予了他探望的权利,那么我国婚姻法关于探视权是如何规定的?接下来将会详细讲述这些问题,希望能解答你的疑惑。

 

一、探视权的法律规定

 

1、《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婚姻法》第48条的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因此,探望权被阻止时,被侵权人可以到法律起诉要求探望权的实现。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目前探视权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探视方举证困难。父母探望子女大多是与子女一对一相处上,另一方一般不在场。如探视方指责对方阻碍探视,对方极力否认,探视方将很难提供对方不协助探视的直接证据,法院难以判断执行人是否不执行法院判决或裁定,如盲目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极有可能导致双方矛盾更趋恶化。

2、协助执行人怠于履行协助义务。就目前情况来看,当事人离婚后一般外出打工,父母离异后的许多未成年子女由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照看。在探视权案件执行中,经常出现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转移、隐藏孩子,阻碍人民法院对探视权案件执行的情况。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负有协助义务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年龄大,身体不好,很难对他们采取行之有效的强制措施。

3、缺乏有效的强制执行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履行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但是,由于探视权案件的执行标的是活生生的人而不是债权或者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种执行措施如查封扣押财产、冻结划拨存款、扣留提取收入、搜查财产、代履行等强制执行措施并不适用于探视权案件的执行,这给人民法院的执行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执行强制措施的不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探视权的实现。

4、作为执行依据的裁判文书中缺乏对探视权的具体规定。很多离婚案件中,当事人都提出了将来探视子女的要求,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此也作出了处理,并在裁判文书中予以载明。但大多数的裁判文书中规定了当事人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但未确定具体的探视方案,对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等都没有明细的规定,导致执行人员无从下手,无法执行。

5、当事人行使探视子女权利的长期性、反复性与执行案件的有期限性之间存有矛盾。执行案件的期限一般是六个月,探视权是一项需要在较长时期内反复行使的权利,只要被执行人或协助执行义务人不及时履行义务,当事人就要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就要不断做当事人的工作,不断采取执行措施,如此反复致使案件处于不稳定状态,不仅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增加了诉讼成本。法院执行工作量大,而人员有限。显然每次探视时都派出两名执行人员跟随的做法是不可取的,也很难行得通。六个月的执行期限不能满足当事人长时间探视孩子的愿望。为了行使探视权,当事人不得不多次申请立案执行,不能体现便利当事人和节约诉讼资源的原则,与司法为民的思想也不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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