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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追索抚养费

来源:新田县人民法院      作者:李红艳 刘芳     时间:2018-01-25     浏览次数:

摘要: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是法定的,不因父母是否取得合法婚姻关系亦或分居、离婚而免除灭失。只要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影响了未成年子女的正常生活学习或身心健康,未成年子女可以依法向父母务追索抚养费。

【案例】

2010年10月,黄军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后因证据不足被依法判决不准离婚。从此,黄军独自离家外出,不与妻女联系,更不尽抚养女儿之义务。2015年1月,女儿黄文一纸诉状向父亲黄军追索抚养费。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军与刘妍尚未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所取得的财产均是夫妻共同财产,无论使用夫或妻取得的财产抚养未成年子女,归根结底花费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若支持黄文追索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其实质是变相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与法律相悖,故应驳回黄文的诉求。第二种意见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父母的抚养义务不应因夫妻双方分居或离婚而免除和灭失。父或母不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其支付抚养费。因此,黄文的诉讼请求应依法予以支持。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一般意义上的追索抚养费纠纷是指夫妻离异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要求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支付子女抚养费而展开的诉讼。但近年来,审判实践中屡屡出现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未成年子女提起父或母一方给付抚养费的诉讼;成年子女要求父母支付其上大学学费的诉讼,等等。

笔者认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是法定的,不因父母是否取得合法婚姻关系亦或分居、离婚而免除灭失。只要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影响了未成年子女的正常生活学习或身心健康,未成年子女依法向父母务追索抚养费,应当予以支持。现实生活中,夫妻因感情不和不离婚却长期分居生活,未成年子女由一方长期单独抚养照顾的情况并不少见。倘若独自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夫或妻一方以孩子的名义向对方追索抚养费,而法院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而不支持其诉讼请求,岂不是对不履行法定义务行为的纵容,这又如何彰显法律的规范、评价、指引、教育作用?故此,追索抚养费纠纷案件,不能将“父母离婚”作为子女向父母索要抚养费的前提条件。回归本案,黄军生为人父,却长期不抚养照顾女儿,这于情于法均系“失职”,是不尽法定扶养义务之行为。因此,法院综合全案,依法判决由黄军从某年某月某日起每月支付黄文抚养费人民币300元。

(原标题:婚内未成年子女抚养费应如何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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