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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结果可以成为离婚事由吗?

来源:上海婚姻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7-12-19     浏览次数:

摘要:亲子鉴定也称亲权鉴定,是指用医学及人类学等学科理论和技术判断有争议的父母与子女是否存在亲生血缘关系,因常与财产继承权、子女抚养责任有关,故有此称谓。那么亲子鉴定结果可以成为离婚事由吗?哪些情况下法院可以允许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下面上海离婚律师为您详细讲解。

一、亲子鉴定结果可以成为离婚事由吗?

如果亲子鉴定确认子女为非婚生子女的,法院往往会支持男方的主张,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在亲子鉴定确认为非婚生子女后,法院除会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还会应当事人的要求作出以下的判决:

1、子女由女方抚养,并由女方承担子女的抚育费。当亲子鉴定一旦证实子女非男方所在,丈夫就没有义务负担非婚生子女的抚育费。其日后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由女方及承担。

2、女方承担男方一定数额的精神赔偿金。《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而女方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保持性关系,生育非婚生子女。此行为不仅违法,且违反社会公德,无异给男方带来重大的精神损害。女方应依法予以损害赔偿。

3、女方应返还男方原所承担的子女抚养费。对男方已经付出的抚养费应当酌情返还。对于返还多少,法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具体数目应根据女方的偿还能力及男方的收入抚养情况而定。

二、哪些情况下法院可以允许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

根据目前各地法院的司法实践,出现以下情形的,法院可以允许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

1、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作亲子鉴定的应准许;

2、基于刑事侦查的需要,计划生育部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血液配型以及离婚、收养等情况下可以委托鉴定。按照鉴定程序,做亲子鉴定原则上应得到法院的许可和委托,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随意做亲子鉴定。

委托鉴定必须在申请人自愿的前提下,并征得最密切关系人的同意。因此,出现以下情形的,法院可以不允许当事人进行亲子鉴定。

1、丈夫无证据猜疑妻子作风不正而要求作亲子鉴定,妻子拒绝的,不得强制作亲子鉴定;

2、子女已长大成年,父或母一方要求作亲子鉴定无足够证据或虽有证据而另一方或子女否认,坚决不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不能强制作亲子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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