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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

口头遗嘱有效的条件是什么?

来源:上海婚姻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8-05-08     浏览次数:

摘要:口头遗嘱只有在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而且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否则,口头遗嘱无效。

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根据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根据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就口头遗嘱的形式个人认为是有效的,对其内容是否剥夺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份额,或者处分了他人的财产,如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共同财产。如果遗嘱被认定无效,则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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