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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

精点案例:夫妻一方私下大额举债 夫妻共债与否有新规

来源:上海婚姻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9-08-22     浏览次数:

【案情】

    2014年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归还借款800万元及利息,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王某归还借款800万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王某负债累累、无力偿还,执行未果。2018年,李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妻子徐某归还上述借款,理由为王某结欠借款及法院判决时间均在王某、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徐某辩称,其与王某自90年代后期以来一直分居,且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其不在太仓居住,对于王某来太仓开办甲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事情不知情,李某出借给王某的借款均直接支付给了王某、甲公司及公司财务人员,其未在借条上签字,亦未参与公司经营,不知晓借款的事情;其有稳定工作和收入,借款后并未共同购房或有其他添置,王某的借款并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借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第一,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李某主张的借款800万元及利息显然高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正常水平。其二,债权人能够证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李某并未举证证明。第三,徐某曾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可见徐某和王某夫妻关系确有不睦。结合法院审核的徐某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基本经济情况,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

    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有效平衡了债权人与债务人配偶一方的利益保护。在夫妻一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举债的情形下,债权人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债权人要加强事前风险防范,以更谨慎的态度进行经济交往,尽量以“共债共签”的行为模式出借款项,尤其是涉及大额债务时,要对债务性质加强识别,减少交易风险,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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