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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

这3种情形,不能协议离婚!

来源:上海婚姻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8-04-09     浏览次数:

摘要:协议离婚是一种比较和平的离婚方式,方便快捷,成本低。但不是适用所有的人,下面由上海离婚律师为大家详细介绍协议离婚的条件以及不能办理协议离婚的三种情形。

一、协议离婚要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协议离婚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离婚是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法律关系的解除。不具备合法的夫妻关系的当事人自然不存在解除婚姻关系的问题。离婚必须由具有夫妻关系的当事人本人进行,任何第三人都不得代替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去登记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离婚时首先需要确认双方的夫妻身份,凡没有肯定其夫妻身份的有效证明如《结婚证》或者《夫妻关系证明书》的,则不能办理离婚手续。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非法同居原则上不应当按照登记离婚的程序解除。基于上述考虑,《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中明确规定,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2)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必须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主观上确实是自愿。

在民事法律中,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之一。必须体现自愿原则。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自愿”的基础。双方自愿离婚,强调的是双方各自的离婚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的。

(3)协议离婚时还必须对子女问题作出适当处理。

也就是说对男女双方离婚后有关子女的一切问题,都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作出了合理、有切实保障的安排。双方协议离婚时双方应当对子女由何方抚养、抚养费的负担及给付期限、给付方式,乃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如何行使探视权等问题达成协议。

(4)协议离婚要求男女双方对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协议离婚时还要求在不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对离婚后一方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给予的经济帮助,对共同债务的清偿问题达成协议。

二、哪些情况不能办理协议离婚?

自从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施行以来,办理协议离婚不再需要单位或居委会出具介绍信,当事人的隐私得到保护,手续已经十分简化。但是,有些情况下,虽然离婚双方愿意协议离婚,但因为某些原因而不被婚姻登记部门受理而只能向法院起诉离婚。这些情况主要有:

1、双方就是否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2、一方或双方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心智、精神不正常的人;

3、结婚登记不是在国内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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