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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

办理离婚登记要提供哪些材料?

来源:上海婚姻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8-04-02     浏览次数:

摘要:办理离婚登记要提供哪些材料?主要有结婚证、离婚协议书、户口证明、身份证等。下面由上海离婚律师为您详细介绍。

办理离婚登记要提供哪些材料?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当事人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四)离婚协议书;

(五)结婚证。

以上就是办理离婚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不过,在众多材料中,最为关注的莫过于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婚姻法、婚姻管理条例等规定,离婚协议书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1、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2、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3、共同财产的分割(归各方的数量和价值并附清单);

4、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

5、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

6、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

7、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协助的义务;

8、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9、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手印);

10、离婚协议书制作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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