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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

不能与外国人协议离婚的情形

来源:上海婚姻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8-04-24     浏览次数:

摘要: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办理离婚,可以选择协议离婚,也可以选择诉讼离婚,在两种离婚方式中,较简单省时的就是协议离婚,但是不是所有情况都可以协议离婚,那么不能与外国人协议离婚的情形有哪些?下面由小编详细讲解。

一、不能与外国人协议离婚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出国人员之间离婚,要求在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

2、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后,双方均取得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合法居留资格、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的;

3、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后,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件和结婚登记时的信息不一致又不能书面证明变动原因的;

4、一方当事人无法通过中文语言表达其真实意愿,又没有第三方做中外文翻译的;

上述情形不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可以到人民法院速裁法庭办理协议离婚。

二、涉外离婚诉讼的程序

1.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2.向居住在国外一方送达诉讼文书。对于涉外离婚如何向被告方送达诉讼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采用以下方式: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6)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3.被诉方接到法院诉讼文书后,至少有30日的答辩期,在此期间被诉方可以书面进行答辩,也可以在开庭时进行答辩。

4.如法院缺席审理,裁判文书无法送达的话,也应公告送达,公告期为6个月。

5.一方不服一审判决的,在国外居住一方的上诉期限为30日,在国内居住一方的上诉期限仍为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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