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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有哪些风险?

来源:上海婚姻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时间:2017-12-05     浏览次数:

摘要:假离婚是一种将离婚作为获利的手段来使用的现象。不要认为假离婚没有法律效力,只要双方按照法律程序完成了假离婚的手续,双方婚姻关系即可解除,对财产处分的约定也是有法律效力的。下面上海离婚律师为大家详细介绍假离婚。

一、什么是虚假婚姻

虚假婚姻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假离婚。假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而因双方通谋或受对方欺诈而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

二、假离婚有哪些情形

1、通谋离婚。通谋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暂时离婚,等目的达到后再复婚的离婚行为;

2、欺诈离婚。欺诈离婚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真正目的,采取欺诈手段向对方许诺先离婚后再复婚,以骗取对方同意暂时离婚的行为。

三、假离婚有哪些风险?

第一,不复婚的风险。假离婚虽然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但由于公民有结婚离婚的自由,有处分自己财产的自由,又因为婚姻中的恩怨是非这些感情因素是无法为外人道的,所以在当事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明确表达了自愿离婚的意思并依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后,对自己离婚的效力无法用“意思表示不真实”主张无效、对财产的处分结果无法简单用合同法中的“显失公平”予以撤销,因此,不管双方出于什么动机离婚,离婚的效力却是真实有效的。

因此,只要双方按照法律程序完成了“假离婚”的手续,从身份上来说,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如果一方不复婚,而任何一方选择再与他人结婚,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另一方无法以双方之间只是假离婚,并且约定了复婚的条件而主张对方的婚姻无效。

第二、双方在假离婚时约定的财产分割协议产生效力。为消除房产登记记录,假离婚双方往往会协议约定将房产归一方所有,因为假离婚是有其他目的的离婚,所以,表面上看来,这种协议是以双方完全自愿的表象呈现出来的,即使看来不合情理,另一方当事人往往无法举证否定协议的效力。在离婚后,取得财产的一方如果反悔不同意复婚或主张财产已归自己所有不同意再变更所有权,另一方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此外,根据法律的规定,结婚前双方各自拥有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不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如果办理假离婚,拥有房产的一方在复婚时不同意变更房产登记的话,另一方就只能吃下哑巴亏。

第三、丧失相互的继承权,丧失要求对方”扶养“的权利。一旦登记离婚,法律上两人就是“陌路人”了,必然丧失相互的继承权,丧失要求对方”扶养“的权利。若获得房产一方未订立遗嘱而突然去世,那么法定继承人与假离婚的另一方无任何关系,对于假离婚当事人来说,就可能会遭受经济上的损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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