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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离婚律师解答离婚损害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来源:上海婚姻律师网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时间:2021-12-17     浏览次数:
    如果夫妻因意见不合而想离婚,有时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是每个请求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受害人关注的焦点。因此接下来将由小编为您介绍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标准是什么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赶紧随着小编的视角一起来看看吧!
 
    上海离婚律师解答离婚损害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1、一般,离婚精神赔金额要能够足以抚慰受害人遭受的心灵上的创伤和精神上的痛苦,同时,要考虑加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
 
    2、我国对精神损害赔偿并没有明确的标准。因此,对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赔多少也没有明确的数额标准。
 
    3、具体离婚赔偿金赔多少要具体情况,并结合地区的经济水平具体分析。一般性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1000元—3000元;严重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3000元—5000元;侵害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可能会比上述赔偿要高一些。
 
    二、可以获得哪些离婚损害赔偿
 
    1、以判决准予离婚为先决条件。即法院必须判决准予离婚才可以适用,否则法院不予受理这个请求。
 
    2、无过错方若为原告,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该请求。
 
    3、协议离婚后,可以单独提起诉讼。但协议时明确表示放弃和一年后才提起的除外。
 
    4、无过错方若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该请求的,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
 
    5、该请求既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以上先决条件满足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应分为两个方面: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物质赔偿主要是指因过错方的行为给无过错方带来的物质方面的损失,如夫妻间的扶养费,抚养婚生子女费、赡养老人费、供给家庭共同生活费用等,这方面可具体计算。
 
    6、单独提起此项请求而不起诉离婚的不予受理。
 
    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怎么行使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婚姻法赋予无过错方离婚时所享有的权利,其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为法律所特定。基于该条规定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凡是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法院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第四十六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要求的,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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