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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如何处理,上海离婚律师为你支招

来源:上海婚姻律师网     作者:上海离婚律师     时间:2021-12-13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夫妻离婚时,原为一方的婚前财产仍归该方所有;婚后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一般情况下,双方均等分享。对于被告提出的答辩意见及庭审陈述意见,可归纳为如下三点:
 
    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如何处理,上海离婚律师为你支招
 
    1、原告隐藏、转移财产,不应支持其再分割财产的诉请。
 
    2、原告提出离婚前财产已分割,现再次请求分割,已过诉讼时效。
 
    3、分居期间给原告及孩子合计13.3万元,离婚后给孩子合计6.8万元,不应再支持原告分割财产的诉请。对于第一点,原告在离婚诉讼中提交的婚前、婚后财产清单明细、地址基本正确,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原告隐藏、转移财产的相关证据,故本院对被告称原告的隐藏、转移财产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对于第二点,原告提起的三次离婚诉讼,均未对财产进行分割。
 
    对于第二点,原告提起的三次离婚诉讼,均未对财产进行分割。被告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欲说明原告的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其实该条是针对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另一方请求分割被隐藏、转移等的财产所适用的时效规定,本案中原告请求分割的财产,无该条规定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的规定。同时,诉讼时效只适用债权请求权,不适用于物权请求权。故对于被告有关诉讼时效的辩称,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第三点,原告否认被告的该陈述内容,被告也未提相关证据证实,同时,被告即使存在向孩子给付部分钱款的行为,这是其履行相应的抚育义务,与本案中原告诉请的财产分割无关。综上,被告的三点理由均不成立,其要求不支持原告分割财产的请求,应不予支持。
 
    本案中,原、被告的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财产原则上各半分享,对于共同财产中二底三层房屋一幢及附房一间,考虑到楼房的结构及该房在拆除被告原二间房屋所建等的情形,其中底层及附房原、被告按份共有(各50%),共同使用,二楼归被告所得,三楼归原告所得。其余共同财产在原告处的归原告所得,在被告处的归被告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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